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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掩盖骗贷行为,虚构合同并开具发票的,不构成虚开犯罪

查明事实吕方芝律师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2014年1月9日,李妙盛以福州铸诚公司名义使用该公司和淮矿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合同李某2-BL20131227-1),由福州铸诚公司缴纳30%保证金,骗取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12张,共计金额11369万元。至案发前,福州铸诚公司尚有4910.06万元的银行敞口资金(本金)未偿还。

在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为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2014年1月10日,李妙盛伙同淮矿物流公司编造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李某2-HTS20140107,HK-ZC20140107)。福州铸诚公司以此虚假的合同为贸易背景将其中的736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淮矿物流公司,淮矿物流公司又背书给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昊天顺公司。在该笔业务中,福州昊天顺公司向淮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8份,价税合计5731.90万元,税额832.84万元。福州铸诚公司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932.51万元,税额861.99万元。

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了掩盖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虚构合同并开具发票的,不构成虚开犯罪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为了实现从银行获取资金使用,利用与淮矿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从银行骗开银行承兑汇票,为了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又与福州昊天顺公司分别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向对方开具或者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系福建展旗公司、淮矿物流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使用的贸易通道公司的事实,两公司又分别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并接受淮矿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但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胜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论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指控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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