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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脑立方——商事合同中税收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二)


原创 cyf玉树临风 税法脑立方 2022-09-02 08:17 发表于辽宁


接上期)


二 、索取发票(开具)条款


司法实践及税收征管实践表明,出具发票作为合同履行的随附义务,实务中诉讼案例频发,会直接导致税收风险变现。


现代商事交易中,对索取发票(开具)条款要求越来越高。依法依规、事先约定、单独列明索取发票(开具)条款,对保障交易各方权益(特别是购买方),防控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的这个实例很有代表性,应细嚼细品,且思且行。


某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将新能源产业基地内的厂房出租给一家能源科技开发公司,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项目开工7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40%;第二次为项目开工6个月支付费用总额的40%;第三次为产品实现销售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0%。


索取发票(开具)条款双方约定为:厂房租赁费由乙方(能源科技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甲方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并交于乙方后由乙方付款。甲方未提供乙方要求发票的,乙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什么是合规发票?什么是符合要求的发票?什么是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类似的条款较为常见,因表述过于含糊笼统,实务中常会产生利益争执,争来争去,伤了和气。


1. 依税收政策规定,按具体经营项目(品名)开具发票


本例中,在税法语言环境下,对上述交易进行业务透穿直至底层,共有5个层级:


销售服务 → 现代服务 → 租赁服务 → 经营租赁服务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考虑到交易双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甲方应给乙方开具名称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其中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四项: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本例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关键的税法脑立方说


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及日期直接相关。通常,合同约定了收款方式及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随之确认,发票开具时间也就随之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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