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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被混淆的通行费,到底是不是旅客运输服务



购买客运服务,所产生的过路费,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费用,扣除政策是不一样的,但朋友对其混淆了。

比如下面这位朋友,在和二师兄交换问题的时候就出现了困惑。

过路费和客运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简单地说,通行费是汽车的成本,而客运服务是人的成本。

不同的概念。

过路过桥费,是指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并收取的过桥、闸通行费。

客运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是指用交通工具将货物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并转移其空间位置的经营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当然,现在还没有管道,现在仍然没有输送人的管道。

不同的扣除额。

现行的过路费扣除政策是。

1. 纳税人支付的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 纳税人支付的桥梁、闸道通行费,按照暂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门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梁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其他不可扣除的。

购买客运服务积分的政策是。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载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机票燃油附加费)□ (19%) × 9%。

3. 取得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面值□(19%)×9%。

4. 取得载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和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背景不同。

通行费抵扣政策的出台主要是由于发票。企业发生的通行费不属于财政部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营改增后,由于通行费发票的形式,通行费不能合法有效地抵扣,由于通行费的特殊性,购买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因此允许通过普通纸质发票和退运费电子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

客运服务本身无法区分个人消费和企业消费,因此2016年财税36号文规定不得抵扣,企业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将其纳入允许抵扣范围,更多的是政策优惠。

因此,两个政策背景和出发点是不同的。

填写表格的方法也不同。

目前通行费的发票有两种。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与专用发票相同。核对无误后,填写第二个表格第1、2、35栏。并计算扣除桥梁和闸门的纸质收费发票,填写附表二第8b栏。

当然,如果您取得了购买客运服务专用发票,不用说,如果取得了非专用发票的话,其他项目都填在附表2第8b栏,统计表第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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