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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视同销售?什么是进项转出?

视同销售是会计上未必按销售做账,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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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关系从以上税法的两个定义,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

1、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即加工增值后)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

2、对于购进货物,则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转移到企业外部的(具有商业实质)视同销售,未转移到企业外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属于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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