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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新制度下坏账业务的管控与核算(一)

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但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原因是什么呢?本文进行了详解!

政府相关单位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坏账。坏账不仅会影响政府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而且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控,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减少坏账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具体来说,相关单位需关注三大方面的问题,即明确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正确选择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准确核算坏账。



明确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明确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管控与核算坏账业务的基础。

为应对坏账损失带来的风险,各政府单位应在加强对应收款项管控的同时,按照“谨慎性”会计原则及相关制度要求,定期或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并分析其收回的可能性,对预计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通常情况下,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当发生坏账时经报批直接计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冲减“应缴财政款”科目余额。事业单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但并非所有应收款项均可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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