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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抗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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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其他省份一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优惠政策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试点地区的村(社区)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期间达80%以2021年上;试点地区所有高校要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达100%;辖区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通知要求,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患者及其家属、隔离人员、抗疫抗疫工作人员等重点群体,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干预。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专用短号码心理援助热线。


近日,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税收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部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视频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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