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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被善意第三方购买怎么办(盗窃赃物卖给善意第三人)

【案情回放】


【意见分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所购的联想电脑属于赃物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吴某索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电脑系盗窃而来,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从以上法律法规明显可知,案外人取得的赃款赃物,若是善意取得的,相应机关就无权追缴。因此,本案中,李某从吴某所购买的二手联想电脑其属于善意取得,便不应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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