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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个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其他特殊问题(13项)


 



 一、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三、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五、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暂免征税;超过800元全额征税。


  六、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


  七、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不征个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缴纳个税:


  (1)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全额纳税。


  (2)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全额税。


  (3)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纳个人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


  八、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个税。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九、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资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纳税。


  3.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原值: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支出或核定额。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人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


  十二、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3.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十三、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3.相关技术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上述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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