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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60(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再加上还有一定的奖金,令许多企业都争先申请。


我们先来看一组案例:


A是一家科技型公司,202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收入,此外由于研发创新额外获得了一大笔政府奖励。但在2022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时,却因“高新收入占比”未达标的原因,未能顺利申报。


依据现行高新政策的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该案例中,A公司高品收入占比未能达标的最大原因在于对“总收入”的理解。


依据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a公司2019年度,虽主营业务收入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但还有一笔大额奖金,比当年的销售收入还要多,同样也计入了“总收入”里,因而未能满足60%以上占比的要求,造成高品比例不达标,无法申报高企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解决思路是什么呢?


只要这笔奖励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条件1:


给予奖金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比如说苏州高新区,就是县级)。


条件2:


资金拨付文件中,资金有专项用途(意思是专款专用)。


条件3:


文件中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条件4:


企业对该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不计入收入总额,高品比例一下子就提高了。


那么如果企业已经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但当年没有达到这个比例,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即使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果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自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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