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放
2019年全年,A公司的“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科目共发生两笔。一笔是向符合条件的某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扶贫济困、助学兴教”资金,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收据上注明的项目为“扶贫济困、助学兴教”。
另一笔是通过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向某“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该笔支出的会计凭证,后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广东扶贫济困捐赠协议书》。收据上注明的项目为“扶贫捐赠”,而《广东扶贫济困捐赠协议书》的“捐赠资金用途”一栏,则详细标注该笔捐赠资金用于广东省银保监局对口帮扶的某“目标脱贫地区”扶贫项目。
二:汇算清缴的填报
2020年4月,A公司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账上“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科目的发生额合计数(金额55000元),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八栏第1列、第4列(如表1所示)。由于2019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当年利润总额的12%,故无需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表1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更正申报前)
2020年8月初,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收到系统提示,提示的内容大致为:根据税局与广东省扶贫基金会的共享数据,A公司2019年发生符合全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5千元,而《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二、第三栏(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却为0,数据比对不一致。经A公司自查并与专管员沟通了解后,最终确认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的《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确实填写有误。A公司填写该表时,没有注意到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属于“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而与其余的捐赠支出一并填写到“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进行申报。A公司最后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更正了2019年度的《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所示)。
表2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更正申报后)
三: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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