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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异地预缴增值税(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最新政策)

国税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 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怎么计算?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 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 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 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


企业所得税在哪交?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 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 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 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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