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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承接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建筑行业申请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首先说下哪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这个文件里面,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可以选择类型方式可能不太一样,其中一种就是清包工方式,指的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只采购辅料,以及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而提供的建设服务。由于在承接工程的时候,钢材、水泥等这种大众化材料,不去采购,在这种情形之下,是可以按照简易计税的计法计征增值税,就是说清包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就是比较简单一点的计税方式。


还有一种情形称做甲供工程啊,所谓的甲供工程,是在工程施工的项目里面,甲方提供设备、材料、动力等,这种情况之下,所承接的施工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按照3个点来缴税。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甲供工程,由甲方来提供设备、材料、动力等,即是说这些都是由工程发包方,工程发包方提供的这些到底有多大的金额,多大的占比,文件里面并没有做过多的描述,换句话来讲,做这种工程施工,只要甲方给我们提供这些,就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比如施工企业承接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在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都是由房地产公司提供,这里即使钢筋水泥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水电是由房地产公司无偿提供使用的,那这种情况之下,也可以把理解为甲供工程,同样可以选择按照3%缴纳增值税,相比较按9%开具发票的话,对方取得发票可能抵扣不了,没有实际意义,也可能给付工程款付得少,可能会更加有利一些。


比如施工单位与有一家砂石料企业提供这种建筑服务,这类企业在对外销售砂石料的时候,可以按三个点来交税,因为砂石料是没有抵扣的,既然选择了三个点简易计税,其进项是不能抵扣,而施工单位恰好又给这个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说施工单位在与他开9个点发票,由于不能抵扣,就会加大他的成本,而施工单位按3个点开票,相对而言税负也会低很多。所以,在某些特点情形下,对于建筑施工方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只要甲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等,建筑施工单位都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缴税。当然,属于清包工类型的工程项目,就是说承接工程项目的时候,如果不采购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材料, 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管理费或者是其他费用,同样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实际上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清包工,二是甲供,三是工程的老项目,这里老项目是在营改增之前的项目,但现在已经过了这么久了,估计这种情形会越来越少。其他的情形,就是包工包料,则是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就是说在跟甲方在开发票的时候,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取得的材料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这是较为普遍的业务。


其次,对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税收的缴纳上会有什么样的区别。


这个文件中也提到,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比如施工单位承接工程项目是一个清包工,就是说这个工程项目里面的钢材、水泥、设备、动力等都是由甲方自己采购,那劳务承包完以后,可能由于自身力量不够做不完,又把其中的一部分分包出去,假设总个劳务是1千万,分包200万出去,那在缴税的时候,就根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千万,再减掉我支付出去200万后的余额,就是800万,按照3%来缴纳增值税,当然这里面是不能抵扣进项。在与甲方在开发票的时候,是按照1千万与3%增值税开具的,实际上申报纳税的时候,要把跟甲方开的1千万,减掉分包出去的200万,是按800万金额3%计缴的,就是说存在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与甲方开具发票,当然也可以开专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实际进行税金缴纳的时候,是要把分包出去的,取得分包单位所给我开具的200万的发票之后,是作为一个抵减项,这样就不会造成整个1千万的工程重复纳税。因为分包单位已经按200万缴了税。


如果选择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就是给甲方所开的发票,比如1千万按9%税率,90万是我的销项,再减掉进项税额以后,作为应纳增值税,这进项税额可能与这个工程项目有关的,也有可能是与工程项目共同有关的,举个例子,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可能与甲方开了1千万,缴了90万销项,又买了几台挖掘机、几台推土机,可以减掉这里的进项税额,其它的类似这个工程项目里面采购某些材料也可以抵扣,还如这个工程项目里面没有材料可抵扣的,可是别的工程项目税金还没有抵扣完,我也是可以拿来抵扣。也就是说,工程项目说按照9%来给甲方业主开发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发票,项目与项目之间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共同抵扣的,并没有要区分这个进项税额是这个项目的,只能从这个项目进行抵扣,那个项目进项税额只能在那个项目去抵扣,没有这样的区分。但如果说当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怎么简易计税项目,比如这个工程属清包工,另外工程属于包工包料,清包工的按3%缴税,包工包料按9%缴税,当公司购进如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假100万购进,这其中就有20万是用了简易计税项目里面,那这20万其中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那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就是说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这部分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而假设公司没有简易计税项目,全部都是一般计税项目,这个工程项目亏了可能进项税多,这个项目进项税抵不完,就可以在别的工程项目来抵扣。


综合两点,一是当工程项目属于清包工,或者属于甲供工程,或者属于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在和对方开具发票可以按3个点,当然与这个工程项目有关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抵扣,假设已经抵了的,是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的。属于这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来进行增值税缴纳的,当然一般计税方法来讲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只要能够符合抵扣条件的都可以,而不是按项目来划分。二是计税方法确定以后再考虑实际计缴增值税的方式。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法,对工程项目又再分包,那就用总收入减掉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不会造成整个工程项目增值税重复纳税。象举例清包工工程总价1千万,而其中有200万分包出去,这里按800万来缴税。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不需要这种划分,因为只要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或者标准,都可以去抵扣,至于销售收入也不需要与进项税额做一一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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