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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在营业税时已确认收入,但未产生纳营业税义务。现在改增值税了,如何处理?
前面已经讲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的账务处理办法,有问题。让我们再看看该文件中相关的规定:
......
要说明这个问题,得举实例。为简化起见,假设为一般纳税人,就在本地施工,合同价为100万元,成本90万元,2016年1月1日开工,2016年4月1日完工,之间没有收款或其他纳营业税义务产生。合同约定在审计后才支付,送审金额100万元,2016年12月1日完成审计,审定金额仍为100万元,企业按老项目选择3%交税,不考虑附加税费。
先看“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2016年4月应该确认收入(本小节称4月分录一)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工程施工——毛利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并且计提营业税(本小节称4月分录二)
......
但这样做,会让毛利不真实,因为营业税时代的毛利和增值税时代不同,一个价内税,一个价外税。原来营业税的毛利为10万元,现在应该是10-2.91=7.09万元才对。所以,我个人认为,应当按下面这样才对,
借:主营业务收入 2.91
贷:工程施工——毛利 2.91
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


也许,财政部的意思就是我上面这样的?这也算“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嘛,虽然跨了分录……
“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按22号文,“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看起来似乎应这样,
......
这样算的话,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为97 3-2.91=97.09万元,就对了。然而,上面的分录,完全不合常理呀。咱们不分析理论,就假设一下,如果没有营改增,在2016年12月,仍然交营业税,怎么记账?接着4月分录财政版,需要先补记收入,
......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
这里我没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因为根据22号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核算内容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但这里的前提是“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如果年末仍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那才应该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这些想法,为我个人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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