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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编外人员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什么保险)

事业单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社保系统是要通过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其在编情况的,这是严格的固定程序。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非在编人员,执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还未实行并轨制运行以前,这两种保险制度,对事业人员的退休收入,影响颇大。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肯定的。那么对于非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来讲,原则上来讲,是要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但是,根据个人身份不同,还是有区别的。对于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工等非正式人员,不管到什么时候,他们肯定执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因为这几类人员是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执行的是合同制人事管理制度,基本上也没有转正入编的可能性。而且在现实中,部分人员的“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还被以各种各样的原因拖欠,甚至从严没有缴纳过的也有。



对于事业单位“非在编”的正式职工,不能使用编制,虽然原因多种多样,但这都是暂时现象,最终这些人员的编制,都会通过调剂解决,或者通过自然减员依次递补,也可以调整到有空编制的单位任职。因此,这些人虽然暂时性“非在编”,但并不会因此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也会和在编人员一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和这些“暂时性非在编人员”一样的情况,还有服务期未满的省考事业人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他们因服务期未满,不能使用编制,或者服务期已满,已经被事业单位录用,但却因为暂时没有编制,成为“非在编”人员。这类人员一样,最终执行的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相关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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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点: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非在编人员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3、事业单位暂时性“非在编”的正式职工,和服务期未满的省考项目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要求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因其是暂时性“非在编”,实际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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