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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通俗解释(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

问题1: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满足上述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题2:促销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促销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4175元,该促销品随商品销售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借方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4175 4175*0.13(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样正确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促销品是随商品销售赠送,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无偿”赠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因此,只需要将赠送的促销品与本来销售的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再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促销品等价的折扣金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如果明示承诺赠送促销品,实际上就构成了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对于销售价款也是需要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处理,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xx促销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xx商品


存货-xx促销品



问题3:原材料什么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或转出?


领用本企业自产原材料用于动产,视不视同销售?要不要转出?领用本企业自产原材料用于不动产,视不视同销售?要不要转出?领用外购原材料用于动产,视不视同销售?要不要转出?领用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视不视同销售?要不要转出?


解答:


提问中涉及到几个问题,增值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比如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等,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



问题4:自产自用用于生产管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自产自用用于生产管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例如:小汽车生产厂家把自产小汽车用于行政办公。1增值税要不要视同销售?2消费税要不要视同销售呢?3所得税要不要视同销售?4会计核算要不要确认收入?请说明政策依据。


解答:


1、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的汽车,用于企业行政办公使用,不属于上述规定任何一项,因此不需要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2、消费税需要视同销售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行政办公,属于上述规定的“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种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将自产小汽车用于行政办公使用,属于上述规定的“(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


4、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条 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问题5:自产服装用作工服是否视同销售?


自产服装用作工服是否视同销售,怎么做账?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什么不同?


解答:


需要根据提问中的“工服”性质,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工服”不构成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企业规定有职工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且企业发的“工服”就是企业要求必须着装的服饰。


如果以“工服”为名义,但是实际上却构成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由于该问题在实务中经常被某些企业用来作为“筹划”手段之一,税务稽查的时候也比较关注该问题,税局与企业之间就该问题的争议也是比较多。企业要想不视同销售,就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以及证明材料,不要把税务人员当“傻子”。



问题6:公司发放积分让你购买自己公司产品视同销售吗?


如题:公司为制造业企业,过节时给员工发放积分,员工只能使用这些积分购买本公司制造产品,这个员工购买过程完成后,该行为视同销售吗,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员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发放积分,由于积分可以用于“购买”(兑换)企业自产的货物,因此积分是有价值的,员工属于由于任职的原因取得的一项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当员工用积分来“购买”(兑换)企业自产的货物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现,需要依照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1)发放积分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预收账款(按照积分价值计算)


(2)员工用积分来“购买”(兑换)企业自产的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时就不再做“视同销售”调整。



问题7:卖卡赠送的设备是按视同销售处理吗?


销售电话卡赠送的设备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还是按混合销售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外赠送只有“无偿赠送”时才需要视同销售。“销售电话卡赠送的设备”并不是无偿赠送,而是一种有偿赠送,因此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上述推断只是建立在法理基础上的,实务中还必须注意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符合规定,否则的话也可能造成实质上的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因此,在“销售电话卡赠送的设备”开具发票,应按照上述的商业折扣规定开具,将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再开具一栏负数的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问题8:非正常损失为什么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解答:


视同销售,意味着纳税人就需要交税。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就不需要视同销售。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财税(2016)36号文,都没有规定“非正常损失”需要视同销售,而是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也就是说,“非正常损失”是企业自己的“人祸”造成的,等于是企业实际“消耗”了该部分货物。按照增值税的链条税的特点,当增值税不能向下游传递时,那么该环节就必须实际承担上游传递来的增值税,也就是不得抵扣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原因所在。



问题9:视同销售情况中的对外捐赠为什么贷库存商品,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


对外捐赠会计算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对外捐赠不是也是视同销售情况之一吗,为什么这里是贷库存商品 ,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


而视同销售情况中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或者对外投资,分配都是贷主营业务收入?


解答:


什么叫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填报说明中指出:“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


这个解释,同样是可以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


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内,但是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视同销售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长期股权投资等有专门的纳税调整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因此,《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视同销售”主要是指存货的视同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纳税调整的不包括在内。


为了避免在税收征管中产生争议,税法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统统规定为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按照《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会计核算时已经做了收入的确认,当然在纳税申报时就不再需要重复的进行纳税调整了。如果企业会计核算没有依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的,或者确认收入的金额不符合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的,企业在纳税申报就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企业如果没有主动调整的,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有权予以核定收入并要求企业补缴税金。


因此,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时需要结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的,是不需要重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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