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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题(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确立的基本制度不包括)



大家日常交流过程中,总会时不时的,谈起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或者好像于己无关的,美名曰:东家长西家短的家常理短之事。谁又买房啦,谁又购地啦,谁又买车啦,等等。房怎么怎么好,地的位置又怎么怎么好,车又怎么怎么好。大多也是饭后的谈资,或许并无什么主观想法或者客观要求。大多与己无关,一说而已,说过就算。




大家知道,物权法定。这是基本原则和要求。任何一项物权财产的设立认定,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上述所称的房子、土地等属于不动产,机动车等则属于动产。也即,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的具体划分,法律是怎么认定的呢。通常来说,“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机动车、电视机等。划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分类,具有重要的生活意义、社会意义、管理意义。更重要的法律意义,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法律规范。




正是基于对不动产和动产不同的法律规范要求,对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稳定社会生活秩序等,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律制度,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所称的物,也称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也是物理上的物,不管不是动产和动产,当然,也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物权法律制度的这种划分方法,实际主要是与精神产生相对而言的,比如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因此,精神产品通常不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是由专门的法律来调整。


但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其中包含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的标底。也是符合民法典的基本要求的。也即,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前人类社会及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并非所有的客观存在的物,都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由于受到方方面面多种因素的影响,自然界很多的物,我们还知之有限,目前,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还有很多。但是,随着人类科学的发展,物权制度规范的物的范围,也一定会在不断扩大。




从物权法定中的“法”的立法制定主体来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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