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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购入不动产(非居民转让不动产企业所得税)




我在前面曾写过一篇文章《100万买车,如果用企业名义来买相当于只花50万》,是因为车辆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使用价值,同时还有抵扣进项税;享受折旧摊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每年的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好处。因此算下来,相当于只花一半的价格,如果购买不动产呢?是否也能达到如此的效果?#老板与税#


今天暂且讨论购买的情形,以后的转让环节涉及的税收会在后续发布。


本文暂不讨论住房,因为如果用公司名义购买住房,且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这就失去了税务规划的意义。因此只考虑非住房等不动产的情形。


买不动产与买车一样,如果是老板或股东,需要将资金从企业取出来的话,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单考虑这个因素,就是用企业名义来买划算了,省去了个税。


接下来就要考虑其他的税种,我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公司自用


该种情况,无论是公司购买还是个人购买,对于购买方承担的税收无差异,假设不动产价格是1000万,公司购买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不动产是自用还是投资,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82.57万;同时每年可以计提折旧45.87万,那么少缴企业所得税是11.47万(税率为25%);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1万;契税和印花税与个人购买不动产时无差异。


如果是个人购买不动产,取出现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个人购买不动产后,出租给公司,假设每年按照市场价格可以出租40万,但是公司想要抵扣进项税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的综合税负约为25%以上,详细的计算请参考文章《企业租用个人房屋,代开发票时税金如何计算?》。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老板或股东购买了不动产,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也不用收租金,当然也没开发票,这种情况的话,在增值税中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些风险的;但是如果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或者暂时利润不高,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不大;但是企业是无租使用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同样作为投资的话,个人购置的不动产既不能抵扣进项税,也不能享受折旧抵税的效益,


因此这种费二遍事且多交税的操作就不建议大家使用了,购置不动产,公司自用的话最好使用公司名义购买。



第二种是公司投资


有的公司购置的不动产并不使用,而是作为投资,出租出去,或者等价格合适再转手。这种情况也是建议以企业的名义购买,在会计核算上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时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计量,这种方式与固定资产的核算没有什么不同,不动产的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同时计提折旧;二是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种方式下,简单来说,不计提折旧,但是需要将不动产按照市场价格来调整,其差额计入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这会形成这种结果:就是假如当地的房地产价格不断地上升,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企业的利润也会上升,举个例子,假如公司购买了不动产,5年后转让时增值了1000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企业需要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房产增值形成的税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由于在5年期间已经缴纳了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税收,那么在转让时并不需要一次缴纳那么多了。


总结下来,就是作为投资的不动产,按照成本模式计量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可以看出企业的报表利润好看。



第三种是家族传承


有的老板或股东购置不动产,并不想投资,而是传给下一代,再加上企业本身就是家族企业,考虑到资产的安全,是可以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几种情况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直到受赠方再转让给第三方时才需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房产如果是一直在上述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延续下去的话,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无论是企业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购买不动产,均要考虑持有不动产的目的来进行规划,来实现税收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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