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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意思(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16日,被告A实业公司招录原告李某从事缝纫操作工,工资2300元/月。


2014年1月2日,被告A实业公司(甲方)与原告李某(乙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甲方从事缝纫工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40小时;工资报酬实行底薪加考勤、超产计发,于每月30日前支付。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014年10月18日17时43分左右,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1月16日,原告所受伤害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原告在被告提供的A实业公司《离职报告单》、《作业员辞工申请单》中填写内容为:职工代号:4199,姓名:李某,进厂日期:2009年12月11日,职务:车位,事由:身体不适。被告单位的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签名、上级批示中签注“准和签名”。


2016年10月28日,原告所受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7年10月28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李某某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确认2014年10月19日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2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3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法规


二、法院裁判观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A实业公司从事缝纫操作工工作,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应认定原、被告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鉴于2015年10月27日,原告前往被告A实业公司双方经协商,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格式《离职报告单》、《作业员辞工申请单》中填写相关内容后签名,被告A实业公司相关部门经审核并经上级审批,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本案原告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满5年11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3800元(2300元/月某6个月)。


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未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也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未确认原告的伤情严重或延长停工,需要治疗的结论。诉讼中,被告同意按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2300元/月,支付原告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27600元(2300元/月某12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中超出的部分,因无据证明,不予以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本案原告工伤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25000元某(1-10%)],被告不持异议,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原告同意从上述费用中扣减5941元,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累讼,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涉案被告为原告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原告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九级。原告或被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判决:(1)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A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2)被告A实业有限公司于支付原告李某某经济补偿金13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计63900元(3)被告A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提交关于原告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申报材料,由原告李某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李某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直播


三、律师观点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鼎力邦律师团队张成亮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法治中国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工伤发生后,与用工单位A实业公司私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其1年1个月即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同时,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支付25000元(±2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应当及时向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原告李某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传播生活法律小知识,这里是Toutiao法律视野,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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