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27号送达公告
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XXX9E7FR6U):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56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6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能力,没有进行实质经营的情况下,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6977885至06977889,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412152至09412156、22732592至22732616、22737616至22737633、23010718至23010722、09412157至09412171,金额合计7,121,867.15元,税额合计1,210,717.33元,价税合计8,332,584.48元(其中包含15份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412157至09412171金额合计1,422,881.85元,税额合计241,889.90元,价税合计1,664,771.75元),已申报虚开金额5,698,985.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防伪税控系统导出的认证抵扣数据、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至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的增值税申报表;(3)广州市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4)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你单位对公帐户银行流水;(5)你单位水电、社保使用记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月至3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3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6977885至06977889,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9412152至09412171、22732592至22732616、22737616至22737633、23010718至23010722,金额合计7,121,867.15元,税额合计1,210,717.33元,价税合计8,332,584.48元的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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