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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意思(抵押登记解除抵押合同是否终止)


案情摘要:

1. 陈庆忠(出借人)与辉弘公司(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在市住建局针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辉弘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陈庆忠诉至法院并取得胜诉判决。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


2. 梁媛以其系购房消费者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后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取得胜诉判决,即梁媛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3. 梁媛又以辉弘公司为被告,要求辉弘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梁媛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形成本案。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是否应当解除?


法院认为:

本案执行依据即(2018)琼民终500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根据法释(2002)16号《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规定,在权利保护顺位上,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的权益优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陈庆忠因抵押登记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能优于梁媛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占有使用至今而取得的购房权益。梁媛对28号房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抵押权。


案例索引:

(2018)琼02执394号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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