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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哪一时间颁布的)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细读安全生产十五条,其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截图


再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环保项目“3·14”生产性火灾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其中要梳理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从事工作,严格执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规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钢钢联3.14火灾事故通报截图


上述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和包钢钢联3.14事故通报都着重提到“劳务派遣”这个概念。


我们必须明白我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又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都超过这一数值。这次包钢钢联3.14事故造成7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中,现场施工的121人中仅9人为正式员工,其余112人全部为劳务派遣工,派遣工占到用工总量的比例竟高达93%,竟然超过规定用工比例9倍之多。可以说,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无视派遣工用工比例规定,滥用派遣工是引发包钢钢联3.14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故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原因!


因为劳务派遣用工的性质决定了劳务派遣工是职业地位最低的存在。弱势地位造成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低下,话语权相对劣势,用工单位的管理者就可以无视员工权益居高临下颐指气使,疏于安全管理,无节制赶工期,野蛮作业,进而引发这次严重死亡事故的发生。


这次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3.14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故,再次警醒我们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弊端!


深究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


第一,同工同酬、同工同权面临困难。首先困难的就是法律法规落实不了。


第二,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工在待遇上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个差距并不仅体现在“同工不同酬”上,还有 “同工不同权”。“同工同酬”说的只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同工同权”还包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福利甚至还有劳动合同的保护等。


如果劳务派遣工发生各种意外,用工单位一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


由于派遣工大多从事的“苦脏累危”的临时性工作,福利待遇又不能一视同仁,上升空间有限,滥用派遣工会造成员工离职意愿强,员工队伍不稳定,缺乏职业安全感。由于派遣用工的临时性,企业也不愿在派遣员工身上投入过多长期技能培训费用,安全培训更是流于形式。派遣工心理上缺乏归属感,也不会为企业长远发展潜心钻研技术,更谈不上为企业利益自觉自愿出谋划策贡献心力智慧,即缺乏对企业的忠诚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每一份工作都值得被尊重。劳务派遣不符合人情常理,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违社会公平基本准则。



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中国,劳务派遣制度就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可以说,劳务派遣尤其是套在年轻一代人身上的精神枷锁,是一种丑陋的人格歧视!



走人工厂你会发现劳务派遣工还被分出A类、B类、C类、……,具体区别傻傻分不清。这种人为的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丑陋发明竟然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存在了几十年?


回顾历史,这种“用工歧视”也是有历史沿革的。比如国营企业的正式工和家属工,集体工,再后来的合同工,还有网点工,交叉工,临时合同工,在编和不在编的,叫法不一而足。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的。《劳动法》颁布以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原国营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家属工等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我想,目的也是打破当时所谓“正式工”的“铁饭碗”,追求用工制度上的一视同仁吧。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必须再次强调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要求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


进入新时代,我们追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劳务派遣用工,这个起源于西方,但令人深恶痛绝的用工制度必须更加严格的加以规范,绝不能任其发展,让其成为普遍滥用的用工形式。


写到最后,在这里我强烈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为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用工环境和法律法规的权威,可针对“派遣劳务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像抓安全大检查一样,在全国范围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开展一次专项大检查,严厉惩处一批严重超过法规要求用工比例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对劳务派遣公司违规违法加大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尊严,促进劳务用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还劳动力市场一片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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