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报废的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报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增值税范畴下的“非正常损失”,并非全部非正常损失,而是加了定语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情形下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


那么,我们回到问题上来,存货过了保质期而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一、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


比如说,产品本身不合格,国家相关部门给封存了,不准销售,因而超期、销毁,这种情形肯定不得抵扣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否由于纳税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呢?


那么,什么是“管理不善”呢?对此,税法并无定义。既然这样,那就好办了,若无其他证据或者事实依据,则当然不必认为“管理不善”。


注:啥是其他证据、事实?比如说,存货露天放着,本来怕水,天要下雨了,也不搬屋里或者遮盖起来;又比如,买了一些鱼,放太阳底下晒着,也不给水。按照税收执法原则,有税法依税法,无税法依其他法律,无其他法律依语文定义、行业惯例、社会常理等。这些情况认定“管理不善”也不算冤了吧?


三、如果并非上述原因,没有违法、正常妥善保管,就是卖不出去(这还得取决于市场),因此过了保质期;这就不需要进项转出了。


注:既然没有卖出去,当然也没送出去,也就不用销售或者视同销售了,自然也就不用计提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了。


现在我们来列一下依据吧。


(二)《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