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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中国就业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随着对外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外国人在华就业和中国人在境外就业情况越来越多。为免除在外中国人短暂就业期间的双重社保险缴费义务,国家启动了中外双边社保协定的谈判工作。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也是世界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暑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另外,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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