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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基金)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连续通过认定及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100%进行匹配。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创新积分排名情况,额外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第二条 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天津市瞪羚企业,在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高新区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奖励。对通过评价的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价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双五”企业奖励。对首次同时达到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双五”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六条 上市奖励。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前后不同阶段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提供“一企一议”定制化服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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