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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5年增值税起征点(2022年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

2021年10月21日,中心印发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申请人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商公积金〔2021〕39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起,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政策背景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向更广人群惠及。但部分人员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虚报收入,“为贷而缴”,后期因偿还贷款能力不足,造成贷后逾期,增加贷款风险,严重损害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者的利益。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者利益,经充分论证、调研,形成此文件。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借款申请人收入认定方式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自主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以纳税收入为依据,在缴存基数超过纳税起征点时,需提供纳税证明。


自主缴存人员从《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申请人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商公积金〔2021〕39号)执行之日起提供近一年纳税证明(不足一年的,提供全部纳税证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超过个税纳税起征点,需提供近一年纳税证明。


(二)据实核查借款人真实收入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九条(三):“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商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商公积金委〔2009〕2号)第七条(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具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稳定收入来源相关证明,包括社保信息、纳税信息和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等,中心将综合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相应贷款本息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主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信息与劳务信息一致并正常连续缴存时间到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共同借款申请人信息不一致,按照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


(三)加强借款申请人诚信审核


加强借款人信用审核,对存疑借款申请人,经核实存在信息失实,确不符合中心贷款规定的,中心将不受理其借款申请。


三、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5.《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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