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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固定资产入账未抵扣进项税(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比如增值税纳税人有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没有特殊规定;那么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全部业务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若有特殊规定,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没有特殊规定,或者说不适用特殊规定呢?有人会迷惑了,这不是没有规定了吗?不是没有规定,只是没有特殊规定可用,则回到一般规定。比如公司说:这个周末加班;那么这个周末当然要上班了。下个周末,公司啥也没说,那是加班还是不加班呢?既然啥也没说,原本应当休息,自然就是休息了。


现在回到正题。


引入条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例1: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台空调,用于员工宿舍;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职工福利而未抵扣。2021年销售此台空调,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例2:乙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台电脑,置于办公室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认证抵扣。2021年销售此台空调,自然不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个大家都知道;现在看这个问题的变化。



正如这位群友所问的问题,上述固定资产虽然已经抵扣(因而导致不能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是想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这样能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案很简单:不能。为什么呢?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才可以,“条例第十条”没说“进项税额抵扣了主动转出”这种情形,因而不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之内。这就回到文章一开始反复说的原理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有特殊规定就适用特殊规定(简易计税方法),没有特殊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一般计税方法)。


基于相同道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但未抵扣(并非条例第十条所列原因,比如忘记了)、依法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比如考虑价格因素)等情形,也是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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