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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6月3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15000元。


对此,胶州市玉峰包装制品厂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事由业务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发现之后,立即撤下了胶州市玉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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