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会后台经常会收到很多关于报税的疑问,所以小会这次特地整理出了大家问得比较多、比较复杂的十个问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Q: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可暂估的房产税,现在竣工决算报告已出具,是否需要补交以前年度差额部分税款?
A:这个问题有些争议。大多数地方认为,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帐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福建)。北京、天津、辽宁、吉林等地规定均明确“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账后其差额不予补退”。
也有的地方认为,办理竣工决算前因使用而缴纳的房产税属于预缴,涉及到使用全部房产、部分房产的问题,也就涉及到需要交纳的房产税是部分房产原值还是全部房产原值的问题(合肥)。
Q: 公司发给员工个人的提案改善奖金(即公司为了表彰员工个人所做出的对生产方面的改善而给予员工个人的奖金),是否应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此所发奖金是否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因此,上述“提案改善奖金”应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Q:员工出差发放差旅费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A:这个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外籍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报销,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Q: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建房,土地使用权如何转到固定资产?公用地(如道路、绿化、围墙等)入不入固定资产?
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公用地(如道路、绿化、围墙等)计入固定资产,但应分别确认。
Q: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前2个季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享受增值税的优惠,但到第三季度的时候我们开票的金额将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了,这个后面是怎么做账?前期的增值税要补上吗?
A:是否免征增值税,按照纳税期间考虑。既然前期符合条件,享受了税收优惠属于法定权利。至于后期不再符合,后期依法纳税即可,并不影响前期优惠。
Q: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当地有独立核算分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A: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不在同一县(市)总、分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别纳税,分别享受优惠政策;而在当地独立核算分公司则不能直接享受,除非在日常管理中已被主管税务机关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
Q:我公司发生了一笔30万元的广告费,当年尚未扣除。请问,这笔广告费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广告费因故未及时入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作为专项事宜到税务机关申报,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次年抵扣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Q: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啤酒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怎么规定的?啤酒业应该属于饮料业吧?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1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啤酒属于酒精及饮料酒,其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应为15%。
Q: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分别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请问老师,这个工资薪金总额是怎么确定的?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是发放的全部工资总额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戊公司2016年度实际发生工资、奖金1200万元,纳入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1000万元。则 “合理工资薪金”1000万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200万元既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
Q: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润额预缴;(这在实际工作中是最常用的,)这也是首选方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才会考虑以下方式。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3)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这个实际工作中一般用不到。)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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