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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个税汇算,最近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都收到了税务局的热心关爱。


“某某,你们单位还有这些人没做个税汇算哈,你核实一下看看什么情况,通知一下让他们赶紧做”


个税汇算,这里指的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简单地说就是税务上规定了四种所得为综合所得,特(特许权使用费)搞(稿酬)劳(劳务报酬)工(工资薪金),平时呢这些的个税都是支付方代扣代缴,第二年3-6月,纳税人自己做打个总结,做个汇算,多退少补!


但是目前我国居民很多都还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和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再加上这个汇算真正实操也就进行了一年,所以每年到了最后时间,税务局催促就成了常事。


当然,催促这个事情本身应该是税务局直接催促纳税人,不应该催扣缴义务人,毕竟汇算是应该由纳税人自行完成,事实上,税务局也在通过短信等媒体方式提醒和催促。



但是这种方式可能收效甚微,所以扣缴义务人,这个站在税局和纳税人直接的桥梁,就又要发挥作用了,税务局还会通知扣缴义务人,让他们具体了解和督促一下其单位的员工及时完成这个事情。


有些单位办税人员比较上心,税务局盯着我,我这员工又多,中途还有离职的,还有退休的,我一一通知也麻烦,我能不能帮他们统一把汇算做了?


有没有这个功能,当然是有的,有没有政策依据,也是有的。


但是老表哥一直建议大家不要这样做!


为什么呢?


我举个实际案例,大家来体会一下,为什么我不希望大家帮别人集中申报!


大头2020年收入构成如下,大头任职的公司是B公司。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都在B公司预扣时候扣除。



2020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以大头的这个收入构成汇算后,大头应该补税1662.02,申报表填写如下:






但是当大头打开个人所得APP准备汇算补税时候却发现,自己的汇算申报已经提交过了,而且显示是可以退税。



这事就蹊跷了,明明自己估算是要补税,这怎么成退税了,而且还有人给自己申报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大头看了看申报的数据,发现这个数据很明显就不全,而且这个收入的数据刚好就是自己任职单位B公司的收入数据。



经过询问,大头才知道,B公司办税人员已经直接批量给员工进行了集中申报。


收入不全也能集中申报成功?这事就细思极恐了。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的意思有三种途径,1、自行办理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任职受雇单位代为申报其实也很简单,具有公司办税权限的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就行,比如老表哥被委托了B公司的办税权限。


很明显,扣缴义务人B公司的办税人员根本没管大头在其他公司的收入,直接就按照自己申报系统带出来的数据点击申报了。


那结果呢?这个申报很显然就是错误的,本来是补税变成了退税,如果大头没去管这个事情,最后税务局追责,这个责任算那个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大头说我也不知道,是公司就给我申报了,公司说我按照数据申报的,也提交成功了,我哪知道大头还有其他收入?


所以,这就是任职受雇单位代为申报最大的风险点。


一方面,代为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不会知道纳税人除在本单位外的其他综合所得。


另一方面,集中申报系统能带出纳税人的收入数据,但是数据只是纳税人在本扣缴单位的收入及扣除信息,其他数据是不会自动带出来,更为关键的是,系统在申报时候不会去比对该员工的其他收入在税务系统的预扣信息,点击就能申报成功,就像大头这种情况一样。


也正是因为有如此的问题,所以税务文件对此也有规定。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也就是说,你单位非要代办可以,先确认!然后纳税人要完整的信息报送和负责!


如果你作为办税人员,学B公司的办税人员,啥资料都没有就迷之自信,手里啥证据都没有就给纳税人批量申报了。现在都是大数据分析,后面肯定税务局会弹出数据异常信息,到时候这个责任就不好划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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