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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8〕68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35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就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经教育审批部门批准在成都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二、办理时限和程序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材料,样表及材料清单等见附件1),同时抄报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办学属性的,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属性不变,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办学属性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参考《成都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见附件2)修订原章程,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到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换领新编号(即学校性质代码为“8”)的办学许可证;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参考《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见附件3)修订原章程,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换领新编号(即学校性质代码为“9”)的办学许可证、企业法人登记部门(即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以下同)重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学校应于2周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公众号、校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并承诺负责原校债权债务。办理程序详见附件1。


三、清算要求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组织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等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明确学校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举办者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及其权属、债权债务情况,其中办学积累、财政投入(补助)、捐赠收入等不得作为举办者出资。举办者未缴足开办资金的,应予以补足。经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确认办学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后,举办者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补缴划拨土地出让金。清算组应将《清产核资报告》报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分类登记前的开办资金转为分类登记后的注册资金且金额保持不变。经清算确认的所有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债务资金等形成的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承继,必须全额用于该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其中实物应及时交付,货币资金应及时转入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在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一年内变更至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


四、分立要求


现有民办学校为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其中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依法分立后再进行分类登记。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民办学校之间分担债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承担自身义务教育办学产生的债务。分立后导致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举办者书面承诺(附可行性方案及佐证材料)自分立之日起3年内达到办学标准的方可分立,在此期间可租用分立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不得扩大办学规模。


五、其它事宜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按规定予以认可,在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预核校名时保留原有字号(申请另更名的除外);保留原有荣誉称号、奖励和等级(如省一级示范高中、省二级示范高中、市示范高中、市一级幼儿园、市二级幼儿园、市三级幼儿园等)并可继续用于招生宣传。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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