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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深圳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广东省政府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意见》要求,广东各地级以上市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粤安居”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对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同时要简化审批流程,做好资金保障,提高金融支持水平。广东省要求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在职责范围内,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的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鼓励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东省明确,执行《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要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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