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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科学制定免罚清单。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限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第34条授权可以制定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定条件包括:一是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裁量基准;二是制定免罚清单应限定在法定情形内;三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且向社会公开。现行多数清单主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制定实施,有的冗长,与实际情况脱节,有的简单列举,更有甚者直接取消了裁量权。由此,强调科学制定就非常重要,即要基于行政裁量基准运转的规律予以制定:免罚基准规定内容应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免罚清单应结合地方实际。一些直接涉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不适合免罚。此外,免罚清单应包括升格条款,免罚后,后续逾期不改正或经教育后再犯的,原裁量基准可逐级升格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形,予以相应处罚。


综合研究免罚清单裁量基准因素。清单将裁量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可以给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的指引,有学者将这一技术称为“使自由裁量结构化”,并强调要避免格式化。今天,行政机关越来越趋于用技术手段解决问题,如对处罚金额细化、量化,运用计算机技术将标准和流程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固化,这也是免罚清单的必经之路。在形成固化标准之前,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有些案件还需结合每一类违法行为的特点,予以补充完善裁量因素,例如涉及排污处罚中,要考虑企业规模、排污单位许可类别、项目位置等;市场监管处罚中要考虑市场主体的性质、企业的发展、营商环境等等。


超前考虑免罚清单智能化辅助。行政处罚属于高权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也给执法者带来了挑战。近年来,行政机关多采用行政处罚裁量的辅助系统,且已推广到城市管理、海关、交通运输以及税收管理等领域,并朝着精细化、精准化、全局化以及普遍化方向发展。裁量的自动化及智能化出现,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精准处罚。不过,目前的辅助系统均定位为辅助性、可利用性,基本界定于半自动化。基于未来考虑,在科学依法制定免罚清单的基础上,也需要同时考虑到机器参与的指标设计,形成可裁量的标准及数据,使机器可以根据建模程序进行自动裁量。这种自动裁量除合法性仍需研究外,还应超前研究免罚清单的裁量基准的程序设计,根据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形成对应行政处罚裁量程序,实现机器裁决与人工裁量的一致性、匹配性,同时,对机器智能化的发展也应形成一定的预设及限制,包括事后产生争议的话,司法审查的介入,及时纠正半自动或全自动裁量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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