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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个人销售增值免税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



三.减税免税政策其他规定


  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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