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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信息质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是什么)

原告提交的转账交易单,收款方并非被告,根据交易单认定借款交付明显不当。检察机关据此抗诉



2018年5月24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合肥市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后改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没有检察官的辛勤工作,就没有本案的公正。”申诉人袁某感慨地说。


申请检察监督


原审判决书中显示,黄某、袁某系夫妻,两人于2011年7月共同向程某借款87万元并出具借条,黄某的父母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2011年7月15日,黄、袁夫妻先还款27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11年7月29日前还清,同时,约定了违约金。


2012年2月13日,程某以未按时还款为由,将黄某、袁某及黄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偿还87万元借款及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黄某死亡,法院追加其子为共同被告。2013年1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某、黄某之子和黄某父母共同偿还程某借款8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袁某等人不服判决,称未实际收到87万元借款,但上诉、申诉均未有结果。2016年11月22日,袁某向庐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发现疑点


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在卷证据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条上载明的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法院认定的依据是借条、2张转账交易单及程某的陈述。庭审记录显示,程某的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借款分2笔支付,均为银行转账,并向法庭提交了2张不同时间分别转账60万元、30万元的转账交易单。


检察官在审查这2份交易单时发现了疑点:首先是数额不符,借条上的金额是87万元,但交易单上却是90万元;其次,2张交易单字迹模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且无交易对方信息;第三,2张交易单均系复印件,未加盖银行印章,未载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字样的签章,其真实性存疑。检察官认为,转账交易单不能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


办案组决定以这2张转账交易单为突破口,深入调查。检察官根据交易单上的银行名称,先后两次前往该银行,调查核实情况,最终查实,这2笔转账交易,收款方并非原审被告中的任何一人。


抗诉后改判


2017年10月12日,庐阳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合肥中院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018年4月26日,该案开庭再审,庐阳区检察院派员出庭。


再审中,出庭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了程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庭认为,程某在原审中对借款支付的陈述不实,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条上所载87万元已实际交付。原审判决依据程某提供的借条和陈述,即认定袁某等4人应当偿还借款、违约金及承担保证责任明显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审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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