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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银行开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规定)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人管德忠介绍,新《办法》实施后,预算单位须通过市财政局统一建立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或备案手续。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新《办法》在2011年印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预算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专用存款”和“临时存款”三类账户,根据财务规范化管理需要,将严格控制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再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确需开立多个同类专用存款账户,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办理。管德忠说,主要用于办理水电费、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等代扣缴业务的单位公务卡,视同专用存款账户,纳入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每个单位仅可开设一张单位公务卡,年终公务卡资金余额收回市财政。


“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将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电子化管理。”管德忠说,这也是将实施的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在具体办理时,预算单位可通过账户系统自主发起并提交开户(销户、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的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人行核准等一系列流程均通过系统在线实现,且除零余额管理的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公务卡外,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同时,新《办法》对市纪委、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账户监管部门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账户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要求各开户银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据悉,接下来,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资金使用不规范且督促纠正无效的,财政等职能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必要时撤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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