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境外投资公司税务筹划(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投资公司)


举个例子


一家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北京A公司2020年投资甲国公司B,持股比例30%,假定B公司2021年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20%,利润汇回北京A公司,A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在不考虑股息预提税的情况下,A公司收到的股息为1000*30%=300万,含税境外收益=300/(1-20%)=375万,境外所得实际缴纳境外税款=375*20%=75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375*25%=93.75万,因此需要补缴税款93.75-75=18.75万。不考虑境外股息预提税的情况下,该项投资收益实际税负为75 18.75=93.75万元,实际收到300-18.75=281.25万元。


如果北京A公司在海南设立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由该子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由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该子公司取得境外公司B的股息无需补缴18.75万的企业所得税,该项投资实际税负为75万,实际收到300万,当该子公司将股息分配给北京A公司时,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无需缴税,A公司实际收到300万。


两个方案相比,在海南设立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节税18.75万。


产生差额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境外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税税率低于我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二是源于免税法和抵免法的差异,我国对于居民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适用抵免法计算该所得在我国需补交的税款,而海南自贸港采用免税法。以上两点相结合,就使得企业免除了境外投资收益需要就境外实际税负低于我国税负的部分补税的纳税义务。



此外,应当注意有关该优惠政策的以下方面:


享受优惠主体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企业;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享受减免条件

1.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新增投资的方式

1.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境外所得的范围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新设分支机构”是指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新设的分支机构。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元,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元。


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当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对外投资的目标国家公司税税率低于该企业在我国的适用税率时,可以考虑在海南自贸区设立中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节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