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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重组筹划(特殊性税务重组和一般性有什么区别)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题)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①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50%


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释】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例题·单选题】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计算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 )万元。


A.100


B.120


C.150


D.200


【答案】C


【解析】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4)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条件:


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②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解释】新股计税基础的确定(新股指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指被分立企业的股权)


(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理解方法】一般处理按公允,满足条件才按原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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