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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后第一个月(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离职后)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了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那么,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也能适用这个政策,按每月扣除额乘以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扣除呢?


答:可以。但依据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政策解读


假设小张,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2020年1-6月小张处于失业状态,无工资薪金收入。7月首次入职一家公司,月薪20000元,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3000元,当月发当月工资。那么,以7月和12月为例,小张如果选择补充扣除,则个税预扣预缴情况如下:


7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7*5000-3000-2000*7=-3200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6-12*5000-3000*6-2000*12=18000,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另外根据政策,小张也可以选择不补充扣除,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再申报扣除。那么7月只能扣除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12月只能扣除2000*6=1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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