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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易错题——各种补贴是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最近这段时间针对个税优惠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对创业研发工作者所获得的项目奖金免征所得税。高兴之余,关于个税的一些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呀,比如说,企业对员工一般都会有各种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医疗补贴、误餐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差旅补贴等各种形式的补贴,那么这些补贴补助究竟是应该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之前就有因为一桶饮用水计入职工福利费而引发的关注!

一、计入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有何不同?

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工资薪金没有限额,只要是真实发生、同经营直接相关且具备合理性的工资薪金均可扣除,而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如何判断补贴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1、工资薪金定义

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定义

职工福利费是不同于工资薪金的一种福利性质支出,在税法中的列支范围主要有三类:

——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人员等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其他福利性质的支出,如困难补助、抚恤金等。

3、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如何判断?

实务中二者的主要争议在于各种补贴和津贴如何核算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此问题做了相对简明的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这一条规定其实告诉我们这几点:

第一,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其实是有交叉的,二者之间的界限并非完全清晰,对于特殊的补贴和津贴,企业面临选择的机会;

第二,可以选择核算的福利性质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这样看来,企业中很多补贴其实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核算习惯和需求进行一定程度的选择。

作者:焦点财税—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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