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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学中商标专利权的定义(商标,商标权,商标法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2)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首先是确保消市场营销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商标欺诈;其次是保护经营者因投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获得的良好商业信誉,防止经营者付出的努力因他人的假冒和仿冒行为而无法获得经济回报,以此维持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商标法努力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


  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专利法立法目的上的差异在美国中商知识产权立法的宪法来源上体现得特别明显,美国版权和专利立中商法的宪法依据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第8条,即“国会有权制定法律,通过在有限期间内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利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而美国商标立法的宪法依据不是第8条,而商标权是授权管制州际与国际贸易的条款。美国时任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F.James Sensenbrenner 在2005年修订的《美国联邦的商标淡化法》的报告中清楚地指出:“商标法并不涉及典型的知识产权”,“传统商市场标法的首要政策关系动因并不是保护财产权,而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产生市场营销误认”。美国法院也认为,“商标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财产,而只是指示商品来源的词汇或标识,商标权人有权防止使用了商标的商品在来源上与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也有权防止他人对商标进行引人误导的使用,以免自己的生意被竞争者抢去。除此之外,对于商标无权利可言”。


  总之,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定义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营销学商标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无形财产权”是比“知识产权”更加适合的术语。



  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他人使用商标和条件与方定义法;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持开放立场,只要未出现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均允许商标注册。


  不予注册的绝对理商标权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市场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如商标缺乏显著性等。


  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将主要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如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等。


  2.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1)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


  (2)通过的注册取得商标权。


  3.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


  (1)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即使商的标尚未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2)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营销学功能在竞争于识别商商标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商标实际被用于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标的经济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商标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会出现他人假冒或仿冒竞争该商标,借此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为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行为,此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阻止这种同时损害商标所有者信专利权誉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专利权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使用的受保护,后使用关系的不受保护,美国的先使用制度一直沿用商标法至今。


  (4)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生产和交换都以本地市场为主,是否在市场上首先使用商标比较容易证实,经营者也有可能避免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发生冲突。商标但随着生产、流通的范围日益扩大,以使用为基础赋予商标权的负责影响逐渐显现出与来:由于使用在先的事实无法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并供他人查询,经营者越来越难以发现相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而且,在与使用相同商标的人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使用先于对方的举证责任,这也带来了较高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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