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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什么意思(机构税收居民身份非居民是什么意思)




CRS实施后,很多高净值人士,为了进行资产保护与税收筹划,购买了其他国家的护照,例如,塞普洛斯、马耳他、圣基茨、多米尼克‬……,认为这样做就能有效规避CRS,将其境外的资产信息交换到其持有护照的国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CRS是根据税务居民所在地对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而不是依据国籍进行信息交换的。


很多人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划,是因为其对护照和税务居民身份存在一些错误认知,认为持外国护照就属于“无住所”的个人或非中国税务居民,就能在填报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时将自己申报为颁发护照的国家,也无需在中国境内申报从境外获得的收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一、持有国外护照≠非中国税务居民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发放给本国国民的一种旅行证件,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与国籍,以便其出入本国及在外国旅行,同时亦用于请求有关外国当局给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护。护照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以被当成身份证件而使用。因此,拥有一国护照,事实上等于取得该国国籍。




“税务居民”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是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对该居民进行征税、税收管理等)的基础,与个人的国籍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各国对本国税务居民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体表现为:


(1)在境内有住所;或


(2)虽无住所但超过一定累积时间(通常为183天)这两种情况。


因此,获得另一个国家的护照,并不当然等于构成该国的税务居民;且若一个人在获得外国护照后,仍有很大可能还是中国税务居民。




根据中国2018年修订的、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构成中国的个人税务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2)虽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所以,个人虽然持有境外护照,但其主要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或者领取工资、报酬等;或其仍具有中国国籍、在境内有房产;则其仍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因此,持有国外护照并不当然等于非中国税务居民!




此外,还需要重视的是,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个人自愿加入或取得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些人士在已获取他国国籍后,仍然以中国公民身份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有关事项,或继续使用中国护照和身份证件,这些都缺乏依据,存在合规性问题。




二、持有境外护照,但仍为中国税务居民的,需就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中国居民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根据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下述3种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所以,个人与其关联方(比如该个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出现个人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实施某种特殊安排而达到减少本人纳税的情况,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而引发补税。此外,如果个人控制的离岸架构出现资产持有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或分配较少而导致个人延迟纳税的情况,此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个税税新法视同该个人已取得利润分配而予以征税。在此方面,一个典型的离岸架构是,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拥有一BVI公司,该BVI公司持有下属被投资公司股权或金融资产并由此产生利润而该BVI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且未作分配的利润无合理的经营需要。






三、“税务居民身份”与“永久居留权”的关系




绿卡的官方名称为“永久居民卡”。由于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证被称为“绿卡”,故绿卡在不少地区成为永久居留许可证的代名词,一些国家也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加拿大俗称“枫叶卡”,日本叫做“登录证”。若获得一国的永久居留权,则意味着可永久居留于该国,但未获该国国籍,不是该国公民,仍有中国国籍,为中国国民。


如果只是拿到境外“绿卡”,不居住在境外,很可能构成双重税务居民(例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持有美国绿卡将会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但长期不居住在境外,存在“绿卡”被取消的风险,以澳洲和加拿大为例,新移民需要每5年累计住够2年才能保留身份,如果住不满时间,“绿卡”就会被取消。此外,“绿卡”的功能十分有限,只能去到特定的国家,无法解决国内的各种身份问题,像海外开户、子女上国际学校等,单靠“绿卡”是不行的。






四、总结




综上,个人构成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判定,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个人经济利益所在地、居住时间、经常居住地等信息进行判定,因此,个人在对其税务居民身份进行规划,应当谨慎评估,避免作出无效、或者错误的规划,从而对资产保护架构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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