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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试商标注册第9类(9类商标的经营范围)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南宣酒业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皖之韵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诉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宣酒公司)及宣城市南宣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宣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宣酒公司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南宣公司存在侵犯宣酒集团第922010号“宣”、第4603792号“宣酒特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南宣公司也侵犯了宣酒集团第12489486号“宣酒小窖”、第11237613号“宣酒小窖绵柔”商标专用权,对于南宣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宣酒集团的声誉及商标价值收到严重贬损。



第922010号“宣”商标



第4603792号“宣酒特贡”商标



第11237613号“宣酒小窖绵柔”商标



第12489486号“宣酒小窖”9类商标


上诉人南宣公司称,宣酒集团的商标包装、装潢不构成知名商标的特有包装、装潢。而“南宣贡酒”的酒瓶及外包装是对白酒行业常用包装特征的利用和创新设计,因此南宣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南宣公司认为,标的宣酒集团模仿南宣公司的商标图形设计,在后注册了“宣酒特贡”商标并使用在商品包装上,实际是宣试宣酒集团侵犯了南宣公司商标的商标权。同时宣酒集团未能举证实际损失的发生,宣试其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第据。


原审法院认为:


1.南宣公司持有的“南宣贡酒”注册商标被商评委裁定宣告无效,南宣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政诉讼案商标注册件尚未终结,故“南宣贡酒”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因此南宣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宣酒集团“宣酒特贡”、“宣”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宣酒集团“宣酒特贡”、“宣”注册商标的侵权,另外,宣酒集团的注册商标“宣酒小窖”、“宣酒小窖绵柔”并非是经营范围宣酒集团臆造的有显著识别性的标识,故侵害其“9类宣酒小窖”、“宣酒小窖绵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宣酒集团的商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宣酒集团所主张的包装。装潢应具商标备特有性,经比对商品包装装潢、双方的酒瓶、酒盒形状基本相同,南宣公司的使用方式与宣酒集团构成相同或近似,并客观上容易造成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南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3.本案中,宣酒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南宣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或其因南宣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宣酒集团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南宣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宣酒集团制止侵权的合理之处等因素,酌情确定南宣公司向宣酒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第。


根据二审调查和举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宣酒集团经营范围、南宣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标的。




涉案酒品商标注册外观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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