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包钢商标案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包钢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水管可,在同一商标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2324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受害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假冒“春意”商标案
【案情】春意公司系“春意”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金属处理、空气净化、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等。
2013年11月,被告人龚某某因承揽了某广场空调安装工程,此工程中需要安装“春意”牌风机盘管,为赚取非法利益,龚某某未经哪里春意公司许可,从沈某某处购买两批次共计205台无品牌风机盘管,贴上从他人处购买的“春意”商标标识,假冒“春意”牌风机盘管安装在其承揽的空调安装工程中,非法经营额共计9840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假冒“汤沟”商标案
【案情】“汤沟”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商标查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烧酒(利口酒)、酒(饮料)、含酒精浓汁等。
2008年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低档“汤沟”、“洋河”、“尖庄”等品牌原料酒,灌装中高档的“汤沟”品牌系列的“汤沟世藏”、“窖藏一号”,“洋河”品牌的“海之蓝”以及“蓝瓷”酒,销售给他生产人,非法经营数额计55300余元。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房屋内查获已制作好的假“汤沟世藏”、“窖藏一号”、“海之蓝”等酒,价值10900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5300余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四、假冒“雅迪”商标案
【案情】“雅迪”商标注册人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
2012年下半的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在其所开的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非法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雅迪”使用在其购买的其它牌子的电动三轮车上,并将该电动三轮车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4410元。
2014年7月7日,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安局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侵权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441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水管,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假冒“江川”商标案
【案情】“江川”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米、面粉等。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未经“江川”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东海县某粮食加工厂生产大米,贴上从他人处购买的“江川”商标标识,假冒“江川”牌大米40992斤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7064.96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东海县某粮食加工厂及被皇家告人刘某某、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江川”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7064.96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中国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国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系“五粮液”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各种酒、酒精饮料等。2013年10月至12月,的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购买的“五粮液”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他人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500元,尚未销售6箱,未销售金额为7200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商标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七、销售假冒“太阳雨”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太阳雨”商标注册人为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浴室装置、暖气装置、水管龙头、水净化装置。
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的情况下,仍然冒充真货,以人民币2300元至37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79商标查询台,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725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八、销生产售假冒“飞利浦”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飞利浦”、“PHILIPS”商标注册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雷士”、“NVC”商标注册人为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欧司朗”、“OSRAM”商标注册人为欧司朗有限公司。
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飞利浦”、“雷士”、“欧司朗”灯具、电器箱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得并销售给姜某(另案处理),共销售5901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579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销售假冒“人头马”等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被告人董某、刘某系夫妻。2012年1至10月间,被告人董某和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互联网上购得假冒注册商皇家标的杰克丹尼、轩尼诗、黑牌、芝华士、皇家礼炮、马爹利、人头马、百龄坛等各种品牌的酒,经过简单分包装后,利用在淘宝网上注册的5个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735.38元。2012年10月25日,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被告人董某、刘某销售假洋酒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杰克丹尼、轩尼诗、黑牌、芝华士、皇家礼炮、马爹利、人头马、百龄坛等品牌的洋酒99瓶。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网公司广州代表处对该批洋酒抽样鉴定,以上品牌洋酒为假冒产品。被网告人董某、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十、非法制造“盘锦大米”等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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