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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ing商标注册第9类(第九类注册商标)




争议商标

就在上述商标获准注册后一个月,广东凯乐注册商标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提交了以下商标图9类案 文字(Cloud Lighting)的商标申请,并在2014lighting年6月被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LED,芯片等商品上。



案件经过

2015年12月28日,腾讯对凯乐斯公司的第11875454号“Cloud Lighting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0月,商评委对此作出裁定:争议商标在计算机、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焦点一:争议商标和腾讯公司的引证商标是否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类似。


首先,在0901的商品上,商评委认为争议商lighting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


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9类、芯片(集成电路)、发光二极管(LED)、变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第九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


关联性较弱,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这些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焦点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在此次无效宣告中,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于该图案的作品著作权证书,并且在答辩期间,凯乐斯公司类也提交了关于争议商标图案的作品著作权证书。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腾讯公司所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标商标注册识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腾讯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知元评析

1、凯乐斯公司的争议商标在商标初审中没有因为近似被驳回,在无效宣告中第九又因近似被无效注册商标


说明了商标初步审查的标准和无效宣告中的审查标准不一样,商标初审时由1个审查员在有限的时间快速做出判断,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是由多个审查员在比初审更找的时类间段内做出第决定。



腾讯公司本来可以在初审公告阶段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是从商标流程中看出他们并没有及时提出,浪费了一个捍卫其权利的机会,才必须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来解决,实际上是增加了难度。


3、在0901的商品中,商评委并没有接受腾讯公司该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但仍认为两个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所以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主张在先著作权,在对方并非完全抄袭的情况下是比较难的,反而以图形近似主张近似商商标注册标的成功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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