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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研究论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照表)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建议各位网友将这个建议推荐给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请他们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提案,以促修订进国家和社会发展。


多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为扶持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对部分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施免征或者减征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民航业、制造业、农业、科研机构等,行业很多。现行有效的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及具体政策见附件一。


但是,伴随着2009年1修改月1日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的转型,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减征和免第四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失效。现在,国家免征或者减征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企业并不能增加利润。


根据2009年1月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2年1月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后来多次扩大实施专利法范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生产过专利法程中购入的机器设备、第四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对照表材料、服务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四次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进项税额对照表不计入生产成本,销项税额也不计入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


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研究论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利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各项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


因此,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暂行暂行进口增值税货物的成本,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增值税税率的变动,不会影响货物进口成本成本,进而不会影响进口企业的利润。


具体来说,企业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与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条例值税少,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多;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多,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没有变化。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其他的优惠措施,仅仅降低企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会减少,利润总额也没有变化,企业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增值税优惠的利益。


要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或则采用在按期申报环节加计扣除的办法。在这两种办法中,即征即退办法可能更好一些。


从原因看,增值修订税优惠政策四次失效,是由于国家制度的变革造成的。在营业税制度下,目前的飞机引进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能够实现目标。在旧的增值税制度下,这种做法也修改能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只是在新的增值税制度和营条例改增制度实施后,由于新制度的特点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目研究论文标落空。


具体原因和解决增值税方案的建议,请参阅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高级专员郭才森撰写的论文《税收优惠有名无实 航企利润年减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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