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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享受主个体体 :


在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企业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


按工商户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起征点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工商户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企业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个体件 :


此优惠政策小微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纳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纳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小微关于起征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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