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外包的采购方式
常用的采购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源直采和单位权力机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会计师人数、经验和业绩;承担签字的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内部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近三年内在受托进行的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外包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中介机构承办,对于所属单位分布地域较广的,可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共同承办;国有大中型企业内审业务外包给同一家中介机构怎么应当允许连续承担,但应设定连续承担的年限,建议根据企业规模设定为3-5年。
(五)评分标准
采用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中介机构。至少有3家以上中介机构参加投标,投标中介机构数量不得低于中标中介机构的3倍。考虑的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收入、专业胜任能力、技术方案、价格、近三年未受行政机关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等。其中价格分值以收费标准报价与平均报价的差异程度越小收费分值越高的原则确定,价格权重不低于10%且不得高于20%。
(六)业务外包的负面清单
在业务外包中,应当设定红线、建立负面清单,限定业务外包的范围,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外包内审业务。负面清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不得外包给正在为审计本单位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外包给近三年内为本单位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审职能整体外包;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且不宜让内审机构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外包;担任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审计业务外包;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参与外包审计业务;曾在被审计或检查单位担任职务或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关系的个人不得报告参与外包审计业务。
(七)实践中确定外包价格的参考做法
第一种,以本省物价部门在国家发改委2014年放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价格前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得出基数,投标中介机构据此上报下浮比例。
第二种,以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为最高限额,投标中介机构据此上报下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