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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和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二)

二、扣除比例

一是全额扣除。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是15%的扣除比例。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三是10%的扣除比例。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支付境外机构的佣金或手续费(包括其他销售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金额5%。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规定: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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