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进口货物征税制度的再思考

汪杭,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刘达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实行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同时征收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并且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包含了已经征收的税款。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解释,带来的是进口人在进口环节税负较重,进口货物在与国内货物的竞争中没有处在平等的地位。改革现行制度,把消费税、增值税推迟到后续的销售环节,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与国内相同货物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可以使得对进口货物的现行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并且对征收金额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关键词:进口货物 进口环节 叠加征收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属于流转税,在货物的进口环节不约而同地同时征收。从法律渊源角度考察,三种税在货物进口的时候征收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货物进口时征收关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自不待言,《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就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同样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在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对进口货物征收三种税在法律依据上没有瑕疵,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

但是,当我们对进口货物同时征收三种税的合理性进行考察时,情况似乎就不那么乐观,因为这是对同一对象同时征收三种性质基本相同的税,而且还存在着对已征税收进行征税的现象。笔者除找到法律规定对进口商品征收三种税的规定以及文献对这些规定的重复外,没有找到为什么要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同时征收三种税以及为什么要对已经征收的税征税的论证。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三种税的属性、对进口商品征收产生的效果以及不合理之处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三种税属性基本相同

对于三种税的属性,最好的考察莫过于回到它们的定义。笔者翻阅了国内一些权威学者的著作,发现对三种税的定义,存在比较高的共识。

对于增值税,学者们认为“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额,就是指纳税人在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对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就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多阶段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增值税是对应税商品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

对于消费税,学者们认为“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由于其计税依据同样是商品的流转额,因此属于流转税体系。”“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和间接税。”“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由此可以看出,学者们都认为消费税属于流转税,与增值税相比,是针对特定商品征收的一种税,并且其不像增值税可以在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征收。

对于关税,学者们认为“关税是指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为征税对象,以其商品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关税是商品税的一种,属于涉外商品税……”“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关税是指由海关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以看出,学者们普遍的看法是关税仅是针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比较特别的流转税,其特别之处是其仅针对进出口货物。笔者还想补充一点的是,虽然大部分关税是从价征收,即以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但是,也有一部分关税是从量征收的。

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的定义则从目的上说出了关税的实质:使得本国产货物在价格上获得优势并且能够获得政府收入。“乌拉圭回合”的一个成果就是成员国承诺降低关税,约束关税难以再上升。当前“多哈回合”中,谈判各国朝着使农产品和非农产品都能获得市场准入的方向谈判(关税率)。换言之,排除中美贸易战这样的特殊情况,世界各国都已经认识到依靠关税保护是不可能使得本国相关产业获得发展的,因而普遍接受国际交流、贸易有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理论。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平台,各国都致力于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是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关税越来越不再具有对本国产品进行保护的功能,而仅仅是作为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一项手段。因此,从世界范围看,关税已经越来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其开征的目的和功能与关税最初出现的时候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或者说本质性的改变。鉴于世界各国普遍对出口商品实行免税、退税的政策,因此笔者认为,进口关税的作用除了获得财政收入外,还具有抵消因本身不负担出口国的国内税而对进口国同类商品具有的税收优势的作用。但是,由于“关税减让”谈判的存在,这种作用也仅仅维持在抵消上述税收优势的水平,而越来越不具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作用。其次,关税是否能够保护国内产业本身也是一个有待讨论的命题,笔者接下来会再次涉及,此处不再赘述。

上述学者的论述中,除了把三种税在税法各论中并列编排以外,陈少英教授是把三种税编在其著作的中篇“税收债务法之二流转税债法制度”中,张守文教授是放在“第九章商品税法律制度”中分列三节。可见,学者们对三种税同属于针对商品征收的流转税有着比较高度的共识。鉴于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并不存在增值额,而是对进口价格本身征税,三种税其实都是以进口货物的进口价格作为征税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考察,其实是对进口货物征收了三种不同名称但是性质相同的税。

对于重复征税,刘剑文教授其实早就明确指出过。他在《财税法学》一书中写道: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税制性的重复征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重复课征,部分是为了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更进一步而言,是为了实现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所以在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中,不乏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奢侈品,消费税由此极易与“奢侈税”这种民间俗称等同起来。……消费税的征收,尤其是法定应税消费品及其适用税率的设置与调整,还可以起到调整国民消费结构和引导相关行业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但是,为什么对进口货物可以通过这三种税进行重复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是否合理,学者们的论述就比较少了。

二、对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三种税并不合理

从获得财政收入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对同一对象同时征收三种本质相同的税,其合理性本身值得商榷。另外,就现行法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而言,为什么要把已经缴纳的税收作为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继续征税,例如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已经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法律没有给出比较详尽和有说服力的解释。

首先,关税与消费税、增值税在征税目的上存在重复。如果笔者对于现代关税意在获得财政收入和抵消外国产品不负担出口国国内税的税收优势的认识是正确的话,那么征收关税已经使得进口货物与本国同类货物在税收负担上达到了大致相同的水平,这时候继续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显然使得进口货物承受了比本国同类货物更重的税收负担。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角度出发,这样的额外税收负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如果进一步考察关税税率,可以发现不同商品的关税税率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例如半导体制造设备、自动驾驶仪、航空惯性导航仪、铁、铜、钨、钛以及贵金属的等矿砂、精矿、改良种用的马、牛、猪、家禽等很多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都是0%,而卷烟的最惠国税率是25%,其他烟草制品、烟草代用品的最惠国税率是57%,味美思酒的最惠国税率是65%,各种进口货物之间税率的差别不可谓不大。这本身就反映了政府对不同商品国民消费结构和相关行业投资决策的调整和引导,因而与消费税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作用相重叠。那么,在关税已经体现了上述目的和作用的情况下,再换一个名字重复征税是否合适?

虽然世界上确实有很多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同时征收增值税,但是,从增值税本身的定义看,其课税对象是商品增值额部分。那么,作为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其增值部分体现在哪里呢?如果说是商品在出口国加工增值的部分因为出口免税的缘故没有增值税的负担,那么在进口时,该部分负担已经通过关税补上了,如果说从出口国到进口国产生了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也应该是在进口以后的继续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环节才能体现,在进口环节无法体现,增值税征税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口货物进口后能否顺利出售或者投入生产都存在变数,如果货物在进口后产生亏损,那么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退不退呢?

换言之,在进口环节开征消费税和增值税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征收的理由目前为止似乎没有阐明,从三种税各自的目的和功能看,在进口环节同时征收,存在明显重复征税的情况,而重复征税的理由似乎并不充分。

其次,现行法律在对进口商品重复征税的同时,对作为课税基础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也存在对已经征收的税款征税的情况,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也令人存疑。

进口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缴纳了进口关税后,货物才能够进入关境,并且与本国同类货物同等对待。所以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首先要缴纳进口关税,这应该没有争议。而且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含进口国境内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以上理由均支持关税在进口商品进口时应当首先征收,并且关税的完税价格不包括国内产生的任何费用和税收。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就把已经缴纳的关税作为了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而笔者始终没有找到这样规定的理由。同样,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的总和,把已经缴纳的关税、消费税都计入了组成计税价格。这种对已经缴纳的税收进行征税的现象似乎目前也没有看到有令人信服的解释。

这种对已缴税额再次征税的现象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进口环节的实际税负与我国对外宣示的进口关税率差别巨大,造成对我国进口货物实际税负认识的偏差,甚至给外界造成我国对外公布的进口税率不真实的错误印象。

以下笔者以“唇用化妆品”为例说明其实际的进口环节税负。

假设某唇用化妆品的到岸价格是人民币1000元,其最惠国进口关税率是5%,消费税率是15%,增值税率是13%。按照现行法律,关税是人民币50元,消费税是(1000 50)÷(1-15%)×15%=185.29元;增值税是(1000 50 185.29)×13%=160.59元。进口时的实际税负是50 185.29 160.59=395.88元。也就是说到岸价格为1000的进口唇用化妆品的实际税率在39.59%左右。

如果各项税收都没有作为其他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话,仍然以唇用化妆品为例,假设到岸价格仍然是1000元,则关税仍然是50元,消费税是1000÷(1-15%)×15%=176.47元,增值税是1000×13%=130元,全部税负是50 176.47 130=366.47元,实际税率36.65%。

5%与39.59%的差距是比较大的,如果是卷烟,差距还会更大。如果按照不把已征税额计入其他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两者差距还能稍稍减少一些。为此,重复征税的理由需要说明。在日益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法定原则的当下,如果立法本身没有说明其合理性,那么会对法律的遵从性带来较大的影响。

.三、对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三种税的利弊分析

当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在进口环节同时对进口商品课征,最直观的好处自然是税收收入的增加。从上述唇用化妆品的进口环节税的计算可以看到,关税其实只占了全部进口环节税的一小部分,而同时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是关税税额的六倍还多。即使考虑到并非所有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都会被征收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款金额依然是要大于关税的金。早在2012年,就有报道“我国关税水平大幅降低,2008年就已如期兑现“入世”降税承诺,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入世”前的15.3%降到9.8%”。而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税率经过几次下降后仍然达到13%,增值税与关税又是同时征收,因此仅从税率对比就可以得出结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款要大于关税税款。从已经公开发布的部分数据中也能得出相同结论,例如财政部2018年7月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2018年1-6月,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8520亿元;关税1454亿元。

但是,这种对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三种税的做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引发对立法合理性的质疑外,对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三种税造成重复征税,还带来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些问题。 主要是过度地保护了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高了以进口商品为原材料、零部件的产业的成本,使得这部分产业竞争力下降;让外界对实际的进口税负产生误解,使一些违法犯罪者不知不觉中犯下了远比他们认为的要严重得多的过错或罪行。

首先,与国内同类货物相比,进口货物在相同税率下承担实际更高的消费税率。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而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所以应纳税额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比例税率。以消费税率为5%为例,假设国内同类货物的售价和进口货物缴纳关税以后的价格都是100元,那么,国内同类货物的消费税是5元,进口货物是100÷(1-5%)×5%=5.26元。

差别更大的是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但是对进口货物则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很明显,国内同类货物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显然这个销售额是不包括消费税的,而进口货物的计税基础却包括了消费税,那么在上述消费税已经实际高于国内同类货物的基础上,再把这部分消费税作为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扩大了计税的基础,同样的增值税率的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率又一次实际高于同类国内货物。

在这种表面适用税率相同,但是进口货物的税率实际更高的情况下,国内同类货物获得了不平等的税收优势。这种优势实质是一种过度保护。姑且不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担的国民待遇的义务,单就保护本身而言,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不见得有利。如果国内产业本身很强大,则没有必要限制进口货物与其竞争;如果国内产业非常弱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条约,可以适用保护性关税对相关产业进行适当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应该是长期性甚至永久性的,在保护期满,仍然应该让国内产品与进口货物平等竞争;如果国内产业既不是非常弱小,也不是很强大,那么过度保护只会让这些产业产生对保护的依赖,对促进其发展并不利。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进口汽车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相加的综合税率从200%到250%不等,但是我国汽车工业的水平却落后世界先进水平至少三十年。全国汽车的年产量不到一百万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很多人认为我国汽车工业会遭到灭顶之灾。然而事实却是我国汽车产业在入世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9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72.1万辆和2576.9万辆。并且,入世后吉利比亚迪、长城等民营汽车企业还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入世前后的对比充分说明,真正能够促进产业发展的是竞争而不是保护。

其次,对某一产业的保护可能意味着对其他产业的伤害。如果某一项进口货物是其他产品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通过较高的税收负担提高了进口货物的价格,对于国内使用该进口货物作为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产业来说,无非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受到保护价格较为便宜但质量性能不如进口产品的本国产品,二是付出较高价格使用进口货物。前一种情况,付出的是该产业产品质量的下降,随之而来的是产品竞争力、产品信誉档次的下降;后一种情况,产品信誉档次虽然没有下降,但是单位产品的利润下降了或者产品的价格提高了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对产业本身造成短期销售收入、利润下降,中长期研发投入来源减少,产品发展后劲不足等长远的损害;如果某项进口货物属于较为初级的原材料、零部件,还有可能造成较长产业链的连锁损害。例如,如果对进口铁矿石征收较高的关税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我国的钢铁冶炼企业就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进口铁矿石,在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就需要提高钢铁产品的销售价格。对不得不使用钢铁作为原材料的下游产业而言,意味着产品成本的提高,这种提高一直会传导到终端产品及终端消费者;对可以使用替代原材料的下游企业,则意味着放弃或者减少钢铁使用量,转而寻求其他原材料的使用,最终减少了钢铁产品的销售数量。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铁矿石下游产业的损害。因此,除非国外对某些产品、技术基于各种原因对我们封锁,不向我们出口,否则,正常的国际贸易虽然会让本国产品在国内损失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何况,国际贸易最终是要求对等公平对待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就是这种对等公平的体现。在税收等各方面做到国内外产品的公平对待,也有利于我国产品走出国门,在其他国家受到公平对待,在国内市场损失的份额,也会在国外市场得到补偿。

第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在进口环节的同时叠加征收,还加重了对走私罪的刑罚。有一类走私罪的表现是逃漏进口税收。按照目前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分别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和十年以上。

但是,由于前述三种税同时叠加征收,即对已征税款进行征税,并且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造成消费税率实际上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消费税率,使得在计算逃漏税款时款额偏高甚至畸高的情况。以笔者曾经代理过的一个烟弹走私案为例,犯罪嫌疑人被控走私烟弹价值人民币110万元,当时的关税税率是25%,消费税税率是56%,增值税税率是16%。如果进口环节仅仅征收关税,则其逃漏税款为27.5万元,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如果进口环节征收三种税,但不是叠加征收,即都以货物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则逃漏税款是106.7万,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三种税叠加征收,即把已征税款作为其他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则逃漏税款是252.5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当然可以说法律规定了就必须予以执行,但是,面对这样的结果,恐怕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难以贯彻,防止犯罪的目的也许更加遥远。至少,犯罪嫌疑人无法接受对已征税款进行征税的做法是合理的,当嫌疑人认为对他的刑罚处罚是重的,而这种重刑并不合理时,希望他能够真诚地认罪悔过就很难了,甚至不排除因为重刑,引起其报复社会的可能。这恐怕不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

四、对三种税叠加征收可能的改进

首先,改善上述三种税在货物进口环节叠加征收的情况,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在进口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也许有意见会认为取消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较大冲击。但是笔者认为对大部分进口环节消费税率为零的进口商品而言,这种取消并不会减少税收收入。以下试举例说明。

假设情况一:某一进口货物缴完关税后其含税价格是人民币100元,增值税率是13%,这个时候征收增值税,税款13元。进口人随后以不含增值税价格150元卖出,销项税为150×13%=19.5元。由于抵扣原因,进口人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是19.5元。进口人的利润是50-19.5=30.5元。

情况二:某一进口货物缴完关税后其含税价格是人民币100元,增值税率是13%,但是在进口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进口人随后以不含增值税150元的价格卖出,销项税仍然为150150×13%=19.5元。进口人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也仍然是19.5元。进口人的利润也是50-19.5=30.5元。

从上述两种情况看,无论是否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在没有消费税的情况下,进口人的税负、利润,政府的税收收入都不会受影响。只是由于增值税征收的时间延迟了,对政府而言,税款入库的时间推迟了,但是对进口人来说,进口货物的资金压力减缓了。

对于固定资产类的进口货物而言,如果不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在该货物进口后销售给实际使用单位的情况下,和上述进口用于销售的货物的情况相同;在进口后自用的情况下,虽然因为不存在再次销售,不会存在增值税,但是因为在进口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也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进口人因此免除了一笔不小的资金占用的负担;对政府而言,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实质是把先行征收并在后续几年中陆续退还的款项在一开始就不予征收, 因而减少了占用企业资金带来的收益。与进口人因为资金占用成本减少带来的收益相比,笔者认为这种占用企业资金带来的收益的减少是值得的和合理的。毕竟,税收从其实质上说,是对所有权的侵害,只不过这是不得不为的一种侵害而已。既然是不得不为,自然是越轻越好。

所以把增值税的征收从进口环节推迟到进口货物后续的销售环节是完全可行的,除了会推迟原有税款入库时间外,不会减少税款的征收额。相反,这种推迟还可以使得增值税的征收更加合理。作为一项额外的结果,走私及走私罪的逃漏税额的计算也会只包括进口关税,从而使涉税额与走私这项罪名更加相符,罪责刑更加相适应。

其次,消费税是否可以不在进口环节征收,或者以不包含关税的货物价格作为组成计税价格,并且不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这公式计算消费税额,笔者认为是值得探讨和尝试的。消费税的征收本来就可以分为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而向消费环节转移应该更加合理,因为货物在销售给终端消费者之前,都存在卖不出去或者亏损降价销售的可能。按照进口时的价格征收消费税,忽略了货物滞销、亏损降价销售的可能情形,造成了并未消费却要征消费税或者实际承担的消费税率与消费税名义的税率不相符的情况。而把消费税转移到终端,既能够更加透明,让消费者更加真实地体会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又能够使消费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符。如果因此出现消费税率不变的情况,因为征收环节后移导致税额上升,则可以通过相应降低消费税率的办法予以抵消。

至于消费税额的计算,笔者认为从贯彻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出发,应该统一以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率得出消费税额。具体理由,前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已征关税是否可以不再作为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消费税是否可以不再与关税一起作为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笔者认为,如果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后移,那么在后续征税的时候,因为后续货物售价一般包含了包括关税在内的货物成本,所以已征的关税仍然是作为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只不过这部分关税包含在后续的销售价格中了,这个矛盾没有三种税在进口环节同时征收时那样尖锐。但是,随着消费税、增值税征税环节的后移,进口货物与国内同类货物享受同样的待遇,则消费税额应该不能作为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更不应该按照现行的计算公式计算税额。这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增值税的税款。鉴于消费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本身就占了非常小的比重,这部分的损失应该也是更小的。作为税收征收合理化的一部分,这部分减少应该被视为向正常合理征收的回归。

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征税与国内一般货物的征税相比,存在一些特殊之处。虽然改革目前进口环节的货物征税制度,把消费税、增值税的征税环节推迟,会付出一些代价,但是这样的代价是可控的,也是值得的。这不仅有利于公平对待进口货物,使进口货物享有国民待遇,促进进口货物与国内同类货物公平竞争,最终有利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发展;而且使进口人因税收占用资金的成本得以下降,更加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国内以进口货物为原材料或者零配件的产业的发展。这将会是一个外国出口商、国内进口人、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和政府多赢的结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