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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有三大变化

温州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地税局获悉,我市已于7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残保金免征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有所变化。

免征范围扩大

原免征范围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新办小微企业,现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征收标准调整

残保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悉,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保金。

原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 = 应缴纳残保金。

现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 应缴纳残保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政策调整后,原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残保金缴纳负担将有所提高,反之将有所降低。另外,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8年1月起按新征缴范围和标准,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征收主体转变

原残保金征收主体是残联部门,并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现由地税部门直接负责征收,残联部门配合。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什么是残保金?

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市残联的工作人员表示,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保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谢宾祥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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